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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1-15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奖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行考核优秀;

(四)学年度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贫困生。

 

第四条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实际指标,分配具体名额至各系部,由各系部组织等额评选;

(二)各系(部)将评审结果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签署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发放及管理

(一)学院将在奖励资金到账后,按规定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三)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存入学院奖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